经查,李芹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农(农宅违)罚〔2023〕1号,2023年9月15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永仁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云2327行审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向李芹会发出了《永仁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永(农宅违)催告〔2025〕1号,限李芹会于2025年2月10日前履行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334.46平方米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的义务,李芹会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李芹会于2025年3月10日08:00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334.46平方米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如李芹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