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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4〕第33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108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当事人:永仁县永兴傣族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MB0T85127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兴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你单位2020年10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永兴傣族乡干树子村委会干树子小组集体土地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兴傣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2.永兴傣族乡人民政府法人身份证明材料;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5.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7.《永仁县永兴傣族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建用地现状勘察测量报告》;8.规划查询情况说明;9.地类分析认定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4〕第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4〕第33号)。你单位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建议按照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69.43平方米;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房屋71.79平方米、硬化道路837.87平方米、硬化的水泥地板290.9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有林地1749.4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7494.7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119.9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959.68元。罚款金额总计18454.38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叁角捌分)。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