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永文综罚决字〔2024〕003号
当事人:永仁XXX娱乐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327XXX
经营者:安X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XX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永仁XXX娱乐会所经营的KTV在2024年7月18日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前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楚)永文综检(勘)字〔2024〕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2.立案审批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2024年7月18日晚永仁XXX娱乐会所执法检查图片和监控视频;5.2024年7月18日永仁XXX娱乐会所收款微信截图;6.本机关执法人员2024年8月1日对法人、主要负责人安XX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对场所服务员刘
XX的《调查询问笔录》;7.本机关执法人员2024年8月2日对未成年人白XX父亲白XX的《调查询问笔录》;8.2024年8月2日对未成年人白XX的《调查询问笔录》;9.2024年8月5日对未成年人杨XX父亲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10.2024年8月5日对未成年人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11.未成年人白XX(16岁)、杨国斌(17岁)的《户口证明》。1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
当事人永仁XXX娱乐会所经营的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元;
3.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并加强自我监管,确保娱乐场所合法经营。
(二)关于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0268元缴至以下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
地 址:永仁县永定镇XXX
户 名:永仁县财政局
账号:224110XXXXXX
电话:6722XXX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