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4〕104号
当事人:云南XX有限公司永仁XX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蓝X
身份证件号码:530103XXXXXX
2024年6月4日在楚雄州药品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2个主要缺陷项和一般缺陷2项;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经查:在楚雄州2024年6月4日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2项:“①药品未按剂型、用途分类陈列;②药品未按照批次陈列,不同批次混放”和一般缺陷2项:“①企业年度培训档案中无培训课件及考核的内容;②现场未查见驻店药师李XX效期内肝功项目的健康体检材料”GSP飞行检查人员当即制作了《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编号:2024-1-10-09),责令当事人按药品GSP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4〕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零售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按时整改到位,无社会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