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永卫医罚〔2024〕3号
被处罚人:周**;联系电话:157******91;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102******3677;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清镇******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4月7日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在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集贸市场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规定,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为情节较轻,依据裁量标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元(大写:捌仟玖佰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永卫医证保决〔2024〕3号)文书物品清单中登记的医疗器械;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