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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705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4〕1号

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6月4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行政检查时,发现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存在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情况,经执法人员对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该农资经营部左边货架上摆放有:(1)青岛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10袋,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0528,质量保证期:2年;(2)青岛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20袋,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518,质量保证期:2年;(3)湖南XX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剂19袋,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20506,质量保证期:2年。现场检查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密旨)商品标价签标注价格50元,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凯美来)商品标价签标注价格20元,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擂高)商品标价签标注价格9元。经检查核对,上述三批次农药产品均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农药销售台账,上述三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黄XX、类型: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0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种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合计49袋进行扣押:永农(农药)封(扣)〔2024〕1号。

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1、生产日期:20220528的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检查店内发现10袋,进货价40.0元/袋,销售单价50.0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500.00元;2、生产日期:20220518的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检查店内发现20袋,进货价13.00元/袋,销售单价20.0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00.00元;3、生产日期:20220506的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剂,检查店内发现剩余19袋,进货单价5.00元/袋,销售单价9.0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71.00元。上述三个批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1071.00元。上述三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10袋、“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20袋、“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剂”19袋三种农药合计49袋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进货清单、商品标价签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剂”三种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1071.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三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52%咪锰.代森联可湿性粉剂10袋、6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20袋、46.7%噻虫嗪.杀虫环可湿性粉剂19袋;

二、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