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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430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通〔2024〕2号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近日,永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通〔20242号,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征收管理办法》,现就该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川滇结合部精品特色旅游县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是实现我县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运行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为实现永仁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以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永仁和谐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永发改价费201313的有关规定,结合永仁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适用范围:永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部门职责: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县城区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站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同时财政、发改、环保、水务、市场监管、税务、民政、人社、监察、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本着合理、便捷、有效的原则,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和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法:县城规划区所有单位、居民户(含暂住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行各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也可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企业代收,县财政每年按代收单位代收进财政国库入帐的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0%返还代收手续费。

(五)实行制度:垃圾处理费实行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各缴费对象自行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垃圾处理费缴费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上门服务,主动到缴费单位登记。每年12月为下一年度垃圾处理费缴费申报登记期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对申报登记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城镇居民户(含暂住户)、商业网点、单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变动的,由缴费对象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审核后方可调整缴费基数。

(六)减免对象:对五保户、烈属、二级以上残疾人、伤残军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实行免收垃圾处理费对破产企业,实行免收垃圾处理费对低保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等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每月每户实行减半收取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减半收取免收或减收对象经所属居民小组、物管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受委托的单位给予减免。

(七)监督保障:

1.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部门需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委托收费协议书,并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上门收费人员需持《收费员证》,并向收费对象出示后收费。

2.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受委托代收代扣单位签订的委托代收协议,应载明征收范围、对象、计费单位、标准、征收总额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

3.收费单位和代收代扣单位要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及缩小收费范围,更不得违规减免或更改收费标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4.征收和代收代扣单位超出收费范围、标准或未使用垃圾处理费票据收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5.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垃圾处理费,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责任追究:

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当事人对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侮辱、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未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票据的;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有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件:《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