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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403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渔政)罚〔2024〕3号

当事人蒋XX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公安局办理的蒋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森)移字〔2024〕3号,该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

2024年1月1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蒋XX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取了永仁县公安局移交的抓获经过2份、讯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辨认笔录1份、辨认照片4张、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1份、扣押笔录1份。2024年3月 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蒋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蒋XX于2023年3月26日下午5点至3月27日上午12时,在禁渔期到禁渔区金沙江(永仁县永兴乡拉姑村段)段,使用了一竿双钩线组真饵引诱的方法进行钓鱼捕捞,获得渔获物2.3公斤(其中鲤鱼0.23公斤、白条鱼2.07公斤),渔具和渔获物已被当场扣押并随案移交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禁捕范围: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金沙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于2020年7月1 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28号):“长江干流,赤水河、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和滇池、程海、泸沽湖及其流域,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30号):“禁用钓具: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2个及以上)”;《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通告》:“永兴傣族乡拉姑村委会、白马河村委会沿金沙江公路下方至金沙江集水区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

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钓鱼捕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永仁县公安局移交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讯问笔录》共同证实了蒋XX于2023年3月26日下午5点至3月27日上午12时在金沙江(永仁县永兴乡拉姑村)段钓鱼的事实;

二、永仁县公安局移交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蒋XX在金沙江(永仁县永兴乡拉姑村)段使用了一竿双钩线组真饵引诱的方法进行钓鱼捕捞,获得渔获物2.3公斤(其中鲤鱼0.23公斤、白条鱼2.07公斤),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通告》共同证实了周涧平钓鱼捕捞的区域为禁渔区、钓鱼捕捞时间为禁渔期、钓鱼渔具为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的事实;

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向蒋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政)罚告听〔2024〕1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三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捕捞渔具1套(鱼护1个、支架1个、线组1盘、鱼漂1支、鱼竿1支),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2.3公斤(白条鱼43条、鲤鱼1条) ;

二、处罚款1200.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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