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402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宅违)罚〔2024〕1号

2024年1月2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XX组村民王XX户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已形成闭合院落,占土地面积1963.9平方米,扣除原宅基地面积710平方米的原址翻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违法线索移交函,2024年1月29日,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批准立案。2024年1月3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王XX新建盖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地点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XX组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对当事人王XX和王XX儿子王XX及永仁县莲池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当事人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住宅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王XX,原属于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XX组X号户主,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土集用(2004)字第XX号〕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710m2,原户口簿一本,户口6人,分别是户主王XX、儿子王XX、儿媳李X、亲家母李XX、长孙子王XX、次孙子王XX。2021年原户口簿户主王XX农转城,现户主为李XX。

2020年8月16日,王XX向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1年5月19日,经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710m2内翻建宅基地面积461m2,2021年6月动工建房,2021年12月建房完工,建成房由整体住房和整体住房下方相关附属设施组成,整体住房和整体住房下方相关附属设施中间有莲池乡人民政府组织异地搬迁项目建造的堡坎相隔。整体住房由主体房屋、厨房、大门、上院坝花台、冷库、洗衣房、鱼池、厕所、上院坝组成,形成闭合院落房屋,用于居住,总占地面积1053.14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67.74m2。具体各占地面积为:主体房屋占地面积303.47m2;厨房占地面积54m2;大门占地面积12.76m2;上院坝花台占地面积28.83m2;冷库占地面积101.80m2;洗衣房占地面积31.85m2;鱼池占地面积13.15m2,厕所占地面积21.88m2;上院坝水泥硬化占地面积485.4m2。当事人王XX翻建的住房占地面积1053.14m2,原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710m2,超过原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343.14m2;翻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67.74m2,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批准面积461m2,翻建超过批准的面积106.74m2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土集用(2004)字第XX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集体土地使用证》、《永仁县莲池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公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32327201202****)、永仁XX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共同证实了王XX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XX组XX号翻建整体住房,翻建的整体住房占地面积1053.14m2,原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710m2,超过原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343.14m2;翻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67.74m2,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批准面积461m2,翻建超过批准的面积106.74m2的事实;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土集用(2004)字第XX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集体土地使用证》、《永仁县莲池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公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3232720120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XX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及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向当事人王XX送达了《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宅违)罚告听〔2024〕1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是:重新给予调查原宅基地面积,认定原翻建前的宅基地测绘面积876.5m2。陈述申辩内容是:当事人原老宅基地面积876.5m2,与原翻建前测绘面积是876.5m2一致,2004年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宅用地面积710m2,是因为2004年办证时测绘技术差形成的差异。2004年以来,2005年5月办理翻建厢房70m2,2011年办理翻建畜圈76m2。现请重新给予调查原宅基地面积。执法人员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2024年3月2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主持召开了王XX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对当事人王XX的《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阅和复核,并开展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维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理由:2004年5月,当事人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土集用(2004)字第XX号〕,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710m2,2005年和2011年翻建厢房、畜圈时有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的多占土地行为,因此,2020年9月翻建前原宅基地测绘示意面积876.5m2,2021年翻建整体住房,翻建后整体住房占地面积1053.14m2,翻建过程中再次产生多占土地行为,与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710m2,超过面积343.14m2;翻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67.74m2,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批准面积461m2,翻建超过批准的面积106.74m2。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当事人在告知的有效时限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343.14m2

二、限2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建筑106.74m2。(详见2021年5月18日王XX《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拟用地位置图》和永仁XX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十五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