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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医〔2024〕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322010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被处罚人:夜**;联系电话:133******24 ;性别:男;民族:*族;身份证号:5323**********35。

地址:永仁县宜就镇*********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月11日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格,擅自在永仁县宜就镇********号家中设置诊疗场所给患者开展输液等诊疗活动。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永卫医证保决〔2024〕1号)物品清单中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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