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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4〕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32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2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永仁XX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撒家湾XX小区X幢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XX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龙头山社区居委会XX街XX号附X号

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

2023年10月20日、10月26日,本局收到《永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永定)移字〔2023〕001号、003号。2023年10月20日凌晨1时30分,永仁县公安局在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永定镇撒家湾XX小区X幢XX号商铺,名称为永仁XX酒吧现场内有4人属未成年人。分别是:李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李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缪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罗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2023年10月25日凌晨11时50分,永仁县公安局再次对该酒吧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有1名未成年人,山XX,身份证号:532327XXXXXX。以上涉及的5人均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2023年10月26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本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2年9月7日,该酒吧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许可项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于本月开始从事酒吧经营服务活动。当事人对2023年10月20日、10月26日,该酒吧接待5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陈述了销售酒给未成年人的事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永定)移字〔2023〕001号、003号,证明县公安局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经营情况、未成年人在现场的证明,5名未成年人的身份号码,证明5名未成年人年龄状况,2份4页;

2.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公民资格;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5.整改报告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整改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的申请1份1页,证明要求减轻处罚的情节。

2023年12月2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及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陈述了销售酒给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因近年来酒吧生意不好,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此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直接缴入国库(收款人全称:永仁县财政局 收款人账户:XXXXXX收款人开户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款方式: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并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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