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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318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15号

当事人王** 性别:男 年龄:21岁

身份证号码:532526********1151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竹园镇那庵村委会必就村

经查,2023年12月份下旬,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永仁县格红光伏电站项目勐莲小村岔路口(一工区)、勐莲大村对面山(二工区)、麦冲村背后山(三工区)开挖草地的行为,属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三个工区的草原地类属其他草地,违法图斑136个,勾绘地块边界,利用计算机Arcgjc软件求算出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合计609777平方米(60.98公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草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向王**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王**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3月15日前限期恢复植被;

(3)并处非法开垦草原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王**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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