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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31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13号

当事人叶**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510624********0015

住所(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104号1栋5单元

经查,2023年12月份下旬,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的务梁子、麦子箐梁子、麦冲梁子开挖草地的行为,属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地类属其他草地,违法图斑5个,勾绘地块边界,利用计算机Arcgjc软件求算出非法使用草原的面积合计11194平方米(1.1194公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草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向叶**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叶**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的规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 责令于2025年3月15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 倍的罚款,合计295521.6元(贰拾玖万伍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即11194㎡X 3.3元/㎡X 8倍=295521.6元(贰拾玖万伍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

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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