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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227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第9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纳*, 性别:男, 年龄:24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73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太平地村委会方山诸葛营村

经依法查明,纳*于2024年1月22日14:20在十四人水库边林地内搭建胡峰养殖支架时在林边抽烟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火灾是因纳*违反规定野外吸烟丢弃烟头引燃杂草所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纳*已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23日立为林草行政案件。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积0.057公顷,该林地是乔木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的所有权为国有,过火范围内有云南松17株、相思树25株、清香木幼树8株、黄檀幼树3株、滇橄榄树12株,合计65株,其中:烧死清香木幼树8株、黄檀幼树3株。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向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纳*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纳*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决定对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纳*处1000元的罚款;

2、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在2024年7月15日前补植完成)。

补种清香树10株、相思树12株。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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