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52号
当事人:永仁县维的乡XX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PDY700204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XX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宁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药房中药柜存放的以下中药饮片均已超过有效期:①没药,批号:201101,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数量1968克;②乳香,批号:201001,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0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数量1644克;③巴戟肉,产品批号:20032001,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数量1435克;④生蒲黄,产品批号:20042101,生产日期:2020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数量973克;⑤诃子,规格:批号:C191205,生产日期:2019年12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日,数量1000克;⑥醋鳖甲,产品批号:20042710,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数量649克;⑦阴起石,产品批号:191001,生产日期:2019年10月4日,保质期:35个月,有效期至:2022年9月3日,数量422克;⑧大腹皮,产品批号:191101,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8日,数量:1000克;⑨板蓝根,产品批号:20020302,生产日期:2020年2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日,数量607克;⑩蒺藜,产品批号:20033001,生产日期:2003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数量347克;⑪石决明,产品批号:20050802,生产日期:2018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数量955克;上述11种合计11000克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被我局当场扣押。
经查:维的乡XX村卫生室实际上是维的卫生院XX分院,按分院进行管理,不独立核算,与维的卫生院统一核算,是维的卫生院的分支机构。中药饮片是由当事人计划并报维的卫生院采购使用,上述11种中药饮片都是从云南永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具体采购情况和使用情况如下:①没药:2021年3月17日购进,规格:0.5kg/袋(净制),购进数量5袋2.5kg,单价222.50元/袋(0.5kg)、购进后已使用532克,使用价(零售价格):255.875元/0.5kg;剩存968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1007.12元;②乳香:2021年3月17日购进,规格:0.5kg/袋(醋灸),购进数量5袋2.5kg,单价59.00元/袋(0.5kg),购进后已使用856克,使用价(零售价格):67.85元/0.5kg,剩存1644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23.09元;③巴戟肉:2021年1月25日购进,规格:段1kg/袋,购进数量2袋2kg,单价156.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565克,使用价(零售价格):179.4元/kg,剩存1435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57.44元;④生蒲黄: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净制/1kg、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133.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27克,使用价(零售价格):179.4元/kg,剩存973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148.82元;⑤诃子: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1kg/袋、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30.00元/kg、购进后未使用,使用价(零售价格):34.5元/kg,剩存1000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34.5元;⑥醋鳖甲:2021年6月18日购进、规格:醋灸/1kg(袋)、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297.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351克,使用价(零售价格):341.5元/kg,剩存649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21.63元;⑦阴起石:2021年6月18日购进、规格:0.5kg/袋(碎)、购进数量1袋0.5kg,单价21.00元/袋(0.5kg),购进后已使用已使用78克,使用价(零售价格):24.84元/0.5kg,剩存422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0.96元;⑧大腹皮: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1kg/袋、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21.00元/kg,购进后未使用,使用价(零售价格):24.15元/kg,剩存1000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4.15元;⑨板蓝根: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片1kg/袋、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53.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393克,使用价(零售价格):60.95元/kg,剩存607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37元;⑩蒺藜: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净制/1kg、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38.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653克,使用价(零售价格):43.7元/kg,剩存347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15.16元;⑪石决明:2020年11月19日购进、规格:生/1kg、购进数量1袋1kg,单价23.00元/kg,购进后已使用45克,使用价(零售价格):26.45元/kg,剩存955克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25.26元。以上被我局扣押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合计11000克、货值金额合计:2015.13元。
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后至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这段时期当事人涉及使用两种中药饮片:①没药:共有七份处方笺开具使用,使用数量合计:205克,使用价格0.51175元/克,使用金额:104.91元 ②乳香:共有八份处方笺开具使用,使用数量合计:195克,使用价格0.1357元/克,使用金额:26.46元。两种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使用金额合计:131.37元。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146.5元、违法所得为:131.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采购凭证(云南永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处方笺》、《中药饮片零售价格》等证据证明。
2023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11种合计11000克劣药(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131.37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属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1种合计11000克劣药(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131.37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10131.37 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