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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49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4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 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1705532327XXXXX 类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XX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2023年5月12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药房合格药品陈列架上存放的:(1)外包装标示品名:薏苡仁,生产企业:云南展熠药业有限公司;规格:一级、产地:云南、生产批号:20040905、生产日期:2020年04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04月08日、数量:1566克;(2)包装标示品名:川木通,生产企业: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规格:1kg/袋、产地:四川、生产批号:200201、生产日期:2020年02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01月、数量:1568克;(3)外包装标示品名:升麻,生产企业: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净重:10克、产地:四川、生产批号:20170405、生产日期:2017/04/05、有效期至:2022/04/04、数量:230克;(4)包装标示品名:地龙,生产企业: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净重:10克、产地:广西、生产批号:20180328、生产日期:2018/03/28、有效期至:2023/03/27、数量:430克;(5)包装标示品名:鹅不食草,生产企业: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统、产地:河南驻马店、生产批号:20190901、生产日期:2019年9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数量:618克,上述5种药品共计4412克均已超出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5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上述5种药品(中药饮片)是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分别于:①薏苡仁是2020年5月5日从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2000克,购进单价61元/千克,购进金额122元,使用价格:0.07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剩余1566克未使用;②川木通是2020年5月5日从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2000克,购进单价48元/千克,购进金额96元,使用价格:0.055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剩余1568克未使用;③升麻是2018年6月25日从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00克,购进单价:1.4元/10克,购进金额70元,使用价格0.131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剩余230克未使用;④地龙是2018年6月25日从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00克,购进单价:6.20元/10克,购进金额310元,使用价格:0.713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剩余430克未使用;⑤鹅不食草是2020年12月9日从云南永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2000克,单价:59元/千克,购进金额:118元,使用价格:0.068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剩余618克未使用。上述5种药品购进后主要用于治疗患者疾病,其间2022年2月18日、2022年6月19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2023年3月24日和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以0.055元/克的价格开具了140克超过有效期的川木通给患者使用,使用金额7.70元,其余4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薏苡仁1566克,川木通1568克,升麻230克,地龙430克,鹅不食草618克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使用)价格计算为582.28元(过期后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违法所得7.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从事诊疗活动及现场检查时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现实情况;

2. 2023年5月12日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薏苡仁等5种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的现实情况;

3.2023年5月22日杨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薏苡仁等5种中药饮片的进、销、存及过期后使用事实;

4.2023年5月26日李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薏苡仁等5种中药饮片的进、销、存及过期后使用事实;

5.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等情况;

6.法定代表人杨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主要负责人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乡村医生资格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李XX身份信息;

8.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云南永仁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从合法药品供货企业购进上述5种药品并索取药品供货企业资质证、照证明材料的事实;

9.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云南永仁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的供货企业购进上述5种药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情况;

10.永仁县莲池乡卫生院药库领用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该卫生院领取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的时间、数量、规格、金额等情况;

11.永仁县莲池乡XX村卫生室门诊处方签复印件7份,证明:中药饮片川木通过期后,该卫生室继续使用及使用的数量和金额;

1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述5种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13. 整改报告一份,证明:积极整改及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签名确认,调查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告〔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药品质量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贮存养护管理和使用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并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禁止使用假劣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薏苡仁”等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永仁县莲池乡XXX村委会XX村卫生室使用“薏苡仁”等5种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损害了患者的健康利益,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后即时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人身伤亡后果,在使用环节履行了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全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5种共计4412克劣药和违法所得7.7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账号:XXXXXX),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