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 2023〕 16 号
当事人: 永仁XX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以下烟花爆竹产品:1.爆竹类烟花爆竹:(1)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3年,宜春市袁州区金鑫花炮厂生产的“中华一片红”爆竹;(2)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3年,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的“中华爆竹王”爆竹。2.玩具类烟花:(1)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3月,保质期3年,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大金鱼”烟花;(2)标注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3年,浏阳市海霸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金鱼”烟花;(3)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3月,保质期3年,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鲨鱼”烟花;(4)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保质期3年,上粟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的“王中王”烟花。3.喷花类烟花爆竹:(1)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3月,保质期至2017年9月前燃放,浏阳恒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浏阳恒邦”烟花;(2)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7月,保质期3年,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庆泰花炮”烟花。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中华一片红”爆竹、“中华爆竹王”爆竹、“浏阳恒邦”烟花、“庆泰花炮”烟花已经超过《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第8.2.2条规定的3年保质期;“欢乐大金鱼”烟花、“小金鱼”烟花、“大鲨鱼”烟花、“王中王”烟花的标签上标注的燃放方式符合玩具类摩擦型烟花的定义,违反《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第4.1条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的规定。《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提取有关照片、复印了有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XX便利店负责人刘XX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刘XX对其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中华一片红”爆竹于2019年共购进1件(150封/1件),购进价格:1.2元/封,零售价格:2元/封,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18日售出10封,共获利8元,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8元;“中华爆竹王”爆竹于2019年购进10封,购进价格:12元/封,零售售价格:20元/封,未售出,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欢乐大金鱼”烟花于2022年9月购进1件(20盒/件),购进价格:85元/件,零售售价格:6元/盒,共售出4盒,获利7元,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7元;“小金鱼”烟花于2021年10月购进1件(10盒/件),购进价格:55元/件,零售价格:8元/盒,共售出3盒,获利7.5元。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7.5元;“大鲨鱼”烟花于2020年10月购进25盒,购进价格:3元/盒,零售价格:6元/盒 ,共售出2盒,总共获利6元。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6元;“王中王”烟花于2022年9月购进10盒,购进价格:4元/盒,零售价格:6元/盒,共售出1盒,获利2元。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元;“浏阳恒邦”烟花于2015年购进1件(15盒/件),购进价格:30元/件,销售价格:50元/件,未售出。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庆泰花炮”烟花于2019年购进1盒,购进价格:100元/盒,零售价格:200元/盒,未售出。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以上物品货值金额合计1130元,违法所得3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货渠道,进销货情况和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刘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1、没收“中华一片红”125封、“中华爆竹王”10封、“欢乐大金鱼”16盒、“小金鱼”7盒、“大鲨鱼”23盒、“王中王”9盒,“浏阳恒邦烟花”15盒、“ 庆泰花炮”1盒;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3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你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你积极配合、查清问题, 未造成社会危害,具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中华一片红”爆竹125封、“中华爆竹王”爆竹10封、“欢乐大金鱼”烟花16盒、“小金鱼”烟花7盒、“大鲨鱼”烟花23盒、“王中王”烟花9盒,“浏阳恒邦”烟花15盒、“ 庆泰花炮”烟花1盒;
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3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