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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7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701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 永仁县XX建筑五金机电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内X幢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XX

身份证件号码:320681XXXXXX;联系电话:183XXXXXXX

2023年09月0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昆电工”商标电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标称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生产“昆电工”商标电线(1)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型号:BVR450/750V 1×4,执行标准:JB/T 8734.2-2016,长度:100米,数量:4卷;(2)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型号:BVR450/750V 1×6,执行标准:JB/T 8734.2-2016,长度:100米,数量:1卷。以上2种产品商标及图案“”与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电工”商标及图案“”相同,但不能通过“”验证,涉嫌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从流动卖货的货车上购进上述标称“昆电工”商标电线5卷,其中:(1)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型号:BVR450/750V 1×4购进货款金额:268元/卷,(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型号:BVR450/750V 1×6购进货款金额:375元/卷。至2023年9月1日止上述标称“昆电工”商标电线尚未售出,被我局扣押;上述标称“昆电工”商标电线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1.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为假冒我公司厂名、厂址、产地及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于以假充真的产品。2.侵犯了我公司《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当事人在购进“昆电工”商标电线时没有查验代理商资质,也没有查验商品的真假,且进货价明显低于正品“昆电工”商标电线价格,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举报信》、《鉴定报告》、《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 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拟作:1.没收侵权商品“昆电工”电线5卷;2.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侵犯了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昆电工”电线5卷;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