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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永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09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3〕29号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5日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用途管控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发展产业必须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情形,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流转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本县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负责受让方200亩(含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2.制订本辖区土地流转发展规划,积极做好农业招商引资,按照“一乡一品”或“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要求,引进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产业。

3.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收集、发布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农村土地流转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台账。

4.做好受让方200亩以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备案工作。

5.指导村(社区)委员会达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规范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村(社区)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初步审批。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2.对农村土地流转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农业污染源的处置,做到问题“零容忍”。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经营权流转所发生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村民小组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有意向性土地流转的信息上报。组织召开村民“一事一议”土地流转表决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流转四至及面积、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用途、承包方是否授权村民小组代表承包方等内容。经承包方授权,代表承包方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书面委托书。

2.负责流转前、后公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受让方的经营行为,尤其是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监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流转程序

(一)召开“一事一议”会议。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召开农村土地流转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签订委托书。村民小组受承包方委托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三)受让方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永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申请书》;

(四)签订意向协议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受托人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村民小组进行流转前公示;

(五)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见审查审核制度);

(六)流转后公示。村民小组对流转后的价款、支付方式、流转年限等情况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审核、审查通过的,由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受托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八)建立台账。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化的,于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信息逐级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九)登记备案。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报发包方和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填写《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除向发包方备案外,租赁农村土地200亩以下在乡镇备案,200亩(含200亩)至1000亩需报县级备案,1000亩(含1000亩)至2000亩需报州级备案,2000亩(含2000亩)以上需向省级备案;

(十)加强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监管,对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风险防范

(一)建立上限控制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单个企业流转农地的面积规模,首次流转面积不得超过5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流转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但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二)建立严格审查审核制度。成立县、乡镇、村(社区)委员会三级审查审核小组,明确责任领导,确定审查审核事项,审查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在土地流转前,由村(社区)委员会对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进行考察、合同条款、流转租金、价格、结算方法进行审查审核,乡镇对受让方抗风险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

1.资质审查。受让方资格审查内容: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流转项目规划;受让方对转入标的基本条件要求;土地流转用途说明;资金实力、技术实力、营销渠道等农业持续经营能力证明材料。

2.诚信审查。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履约能力及信誉情况,社会各界以及群众的反映。

3.项目审核。流转项目审核内容:流转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风险、土地用途、受让方的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

签订意向协议书和流转前公示后,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审核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受让方流转200亩(含200亩)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审核后转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再次审查、审核,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做出审查、审核意见。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建立健全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主体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经营主体需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受让方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土地经营权。

(四)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主体租赁农地的,当年租金全额兑现后,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按合同本年度土地租金的不低于30%给村(社区)委员会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五)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报发包方和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填写《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除向发包方备案外,租赁农村土地200亩以下在乡镇备案,200亩(含200亩)至1000亩需报县级备案,1000亩(含1000亩)至2000亩需报州级备案,2000亩(含2000亩)以上需向省级备案。

(六)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每年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租金给付情况、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及时纠正处理发现问题。

 原文件: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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