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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仁大队关于2起典型执法案例的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212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一、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4日,永仁大队接到永仁县公安局移交案件,一辆云A1****豪沃牌轻型仓栏式货车拉载氢氧化钠(10吨)从昆明到攀枝花,途经永仁方山检查站时被永仁县公安部门查获,于2023年5月15日移交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仁大队。经调查,车牌号云A1****的小货车车辆登记人为李某某,实际出资购车人和实际控制人为苏某某,朱某某是苏某某请来驾驶云A1****豪沃牌轻型仓栏式货车的驾驶员,当事人拉载的氢氧化钠属危险货物,是碱性腐蚀品,序号为820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苏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此,苏某某的此次经营行为属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苏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应取得相资质,车辆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及相应的保护措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永仁大队“责令苏某某立即停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置现场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要求当事人找符合危货运输的车辆接驳,并进行罚款处罚”,这对无危货运输许可从事危货运输的驾驶员及经营者,是一个重要警示。

二、行政处罚案的公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7日13时29分许,受永仁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永仁大队和永仁县交警大队在永仁动车站连接线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云E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拉载2名乘客,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车辆驾驶员为杨某某,车辆型号为云E1****吉利牌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杨某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人数为5人。当事人杨某某从永仁动车站拉载2名乘客分别准备到永仁古城、永仁国投公司,经询问:两名乘客之间互不认识,乘客与驾驶员也不认识。驾驶员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分别支付乘车费,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杨某某上述行为违法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杨某某下岗失业,当地社区出具了困难证明,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6500.00元(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取得巡游出租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人要求有从业资格证件,车要符合车辆技术要求,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永仁大队“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行为,并进行罚款处罚”,对从事非法营运驾驶员及经营者,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