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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23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3〕52号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根据需要,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县财政局报告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七)对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

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经过集体决策,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应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公务用车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相关办法或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资产调剂、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在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应当将新增资产直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县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的资产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权属证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资产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进行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机构改革撤并、体制上收或下划等原因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国有股权的调拨(划转)的,经涉及资产调拨(划转)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决定等相关依据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资产权属单位对资产处置事项要集中申报,原则上同类处置事项一年内只提交一次,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资产账,办理权属登记,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明晰资产权属,加强产权保护,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批复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政府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包括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或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需要评估资产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

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分立、合并、撤销、整体或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外,单位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县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规定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裁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与其他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由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并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级政府授权其他机构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通〔2013〕1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永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图解:《永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