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5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西路
你户2017年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其他园地、其他林地及裸土地1451.91平方米建盖房屋和硬化水泥地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4.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成果表、违法用地位置图。
2.我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你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不要求听证,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根据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拟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1451.91平方米(含钢架结构房屋及硬化水泥地面);
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园地236.9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其他林地60平方米、非法占用的裸土地1155平方米合计1451.91平方米的土地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合计罚款29038.2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零叁拾捌元贰角整)。
你户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由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永仁县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