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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政协永仁县第十届第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026012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张新贤委员:

感谢您对永仁农业农村工作关心和支持!你在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现目前农村抵押难问题,加快推进‘两权两证’抵押平台的提案”,永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现将你所提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全县7个乡镇63个村(居)委会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耕地面积26.44万亩,占国土“二调”耕地面积28.54万亩的92.64%。全面完成63个村(居)委会、651个村民小组24125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登记确权承包地184432块,登记颁证承包地面积192406.41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4125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确权成果档案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规范永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

三、农村宅基地具备发证条件的宗地确权颁证已基本完成。截止至2023年6月底,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全县23458宗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583本,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2875本。

下步:农业农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您提出的提案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加强县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尽快形成全县农村承包土地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地”,为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惠农政策落实、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探索了土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我县结合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土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我县农业组织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流转及抵押。宅基地性质特殊,其本质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权的无偿使用土地,所以其流转必须存在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农村村民翻建、扩建、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兴建。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标准以及原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经批准新建住宅的,原有房屋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转让、出租者不得再申请住宅用地。”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存在限制,具体为仅能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小组成员使用,其流转也仅能在村小组成员内部流转。其次,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流转受限,其抵押后若产生不良贷款,银行无法对其有效处置,也是银行一直对宅基地抵押进行限制的原因。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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