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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1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020004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李青成代表:

你在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及确权颁证进度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批转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因土地使用证遗失、权利人死亡、分家等各种历史原因,加上农户的不重视,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登记政策的实施,导致部分农户不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此一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取得或换发不动产权证,确权颁证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快。

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颁证条件

(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户口需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只有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才能在本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

3.用地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3)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

4.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如下:

1.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永仁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乡镇不动产登记服务站领取并签字);(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册;(3)批地、建房规划审批材料;(4)不动产测绘报告。

2.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乡镇不动产登记服务站领取并签字);(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册;(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4)宅基地流转协议;(5)宅基地受让方名下无宅基地的证明;(6)宅基地转出方转让宅基地后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承诺;(7)完税证明;(8)不动产测绘报告。

3.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用地批复;(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证明;(5)不动产测绘报告。

三、答复意见

为解决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永仁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等文件精神,于2020年12月4日制定印发了《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永政办通〔2020〕66号),指导意见的印发有效解决了永仁县2019年12月31日前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难题。自永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17192本,其中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2814本。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不动产权是依申请进行登记,因此,涉及土地使用证遗失、权利人死亡、分家等各种历史原因,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可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登记所需的材料,向乡镇或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发证。我们承诺,对提供资料真实、齐全,符合不动产权登记颁证的宗地,自录入系统开始0.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多年以来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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