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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5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020002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何尤明代表:

你在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扶贫搬迁点群众房屋不动产证领证工作给予尽快解决落实的诉求建议》,县人民政府批转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仁县宜就镇彝人新村、火把新村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2个村民小组共有住户115416人,因旧房未拆除、户口未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无用地批准手续等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农村房屋不动产证颁证条件

(一)申请办理搬迁点不动产权证书,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户口需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只有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3.用地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3)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

4.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宜就镇彝人新村、火把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部分农户旧房未拆除,导致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部分农户户口未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项目没有用地批准手续等,不符合申请登记发证条件。

(二)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宜就镇彝人新村、火把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永仁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宜就镇不动产登记服务站领取并签字);(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3)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4)房屋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乡镇村镇规划实施前无需此材料);(5)房屋测绘报告。

三、答复意见

我局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选取莲池乡为试点,开展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切实解决登记难”“办证难问题。目前,已编制完成《永仁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试点方案》,待方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莲池乡人民政府启动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莲池乡试点成功后,将总结试点经验及完善化解方案并在全县范围内复制推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多年以来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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