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渔政)罚〔2023〕1号
当事人永仁XX百货店销售禁用的渔具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1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永仁XX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中间柜台内摆放有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新能源锂电池(260A)一台、XX信NEW-1208A+直流变频控制电源一台和老牌子XX科技智能双频逆变电源(NEW:1235A MODEL:29000H)一台,店内厨房位置摆放有捕鱼器电杆和网兜3套。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农业农村局局长批准立案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你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现场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现场采集了照片6张。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采集照片6张均由你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现查实:你销售的XX牌新能源锂电池(260A)、XX信NEW-1208A+直流变频控制电源、老牌子XX科技智能双频逆变电源(NEW:1235A MODEL:29000H)、捕鱼器电杆和网兜是以组成电力捕鱼器为使用目的。2017年,你从昆明进捕鱼器电杆和网兜3套,进货单价50元/套,销售价60元/套,但因疫情影响一直没有销售。2023年10月2日,你又从昆明进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新能源锂电池(260A)一台,进货单价850元/台、XX信NEW-1208A+直流变频控制电源一台,进货单价420元/台、老牌子XX科技智能双频逆变电源(NEW:1235A MODE L:29000H)一台,进货单价260/台,以上三台产品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你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永仁XX百货店销售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新能源锂电池(260A)一台、XX信NEW-1208A+直流变频控制电源一台和老牌子XX科技智能双频逆变电源(NEW:1235A MODEL:29000H)一台,捕鱼器电杆和网兜3套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捕鱼器电杆和网兜3套,进货单价50元/套,销售价60元/套, XX牌新能源锂电池(260A)一台,进货单价850元/台、XX信NEW-1208A+直流变频控制电源一台,进货单价420元/台、老牌子XX科技智能双频逆变电源(NEW:1235A MODE L:29000H)一台,进货单价260/台,以上产品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按照云农通告(2021)第30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知》的通知,使用电力击杀进行捕捞的方式为禁止捕捞方式,即你组装销售的电力捕鱼器属禁止使用的渔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五项“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获得的违法所得较少,或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五台以下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和机关负责人批准,拟对你经营的永仁XX百货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渔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
二、并处600元(陆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书扫码缴纳罚没款,然后将缴款记录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