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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018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通〔2023〕22号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0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州、县《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应急供应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等(以下称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销售、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要做到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约束到位。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维护全县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承储,永仁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

第六条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永仁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负责拟订全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存储布局、品种优化、轮换机制、补贴方案和动用预案等宏观调控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对永仁县储备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履行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补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姚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验收和动用,对承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

县级相关部门对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储存布局确定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州级下达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建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下达计划给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仓库容量满足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具备相应信息化粮库条件;

(四)具有与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粮食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库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省、州、县有关要求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能力;

(七)承储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八)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有关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实时全程记录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动用等管理计划,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健全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稻谷,储存年限为2年。国家和省、州对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任务,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熏蒸剂等化学药剂。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委托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年度月平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县级储备规模的70%。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效降低轮换价差,节约成本费用,提高县级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效益。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轮换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实行定期轮换,计划管理。采取同数量、品种实物进行轮换。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于每年度11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次年度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轮换计划。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和调控需要,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可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登记轮换台账。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轮换入库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粮食入库平仓后,向县发展改革局上报验收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局对入库粮食抽样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合格后商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接到验收通知后,要建立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号牌、性质牌仓卡、专账、粮情检查簿、熏蒸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情况。相关资料、凭证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财政对承储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支出。具体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储备粮财政补贴作为企业的收入,由企业用于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有关支出。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轮换产生的价差损益等事项,按《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遇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客观因素,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产生价差亏损或收益时,承储企业如实申报,如实提供相关附件资料,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列支,据实补贴给承储企业;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粮食市场和储备粮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处理;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助的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中解决。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成本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购方式、实际收购价格及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据实审核确认,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购贷销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及时收回没有库存对应的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及资金管理专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循降本节费、提质增效原则,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储备粮业务处理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准确反映补贴收入,按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偿还储备粮贷款、支付利息。

第四十四条 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及购买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纳入县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进行保供稳价调控的;

(二)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应急保供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级各部门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购销、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承储企业和有关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县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粮食质量监管有关办法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办法,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和权限,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限期予以整改;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五十五条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经查实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报损耗的;

(三)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误轮换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烂变质或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或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换品种,超过轮换架空期或未轮换报轮换,“转圈”轮换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县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利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或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九)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货位明细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的;

(十)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十一)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粮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永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永政通〔2005〕140号)同时废止。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印发

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仁县县级政府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州、县《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应急供应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等(以下称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销售、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要做到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约束到位。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维护全县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承储,永仁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

第六条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永仁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负责拟订全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存储布局、品种优化、轮换机制、补贴方案和动用预案等宏观调控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对永仁县储备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履行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补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姚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验收和动用,对承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

县级相关部门对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储存布局确定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州级下达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建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下达计划给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仓库容量满足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具备相应信息化粮库条件;

(四)具有与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粮食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库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省、州、县有关要求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能力;

(七)承储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八)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有关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实时全程记录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动用等管理计划,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健全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稻谷,储存年限为2年。国家和省、州对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任务,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熏蒸剂等化学药剂。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委托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年度月平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县级储备规模的70%。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效降低轮换价差,节约成本费用,提高县级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效益。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轮换按照《永仁县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实行定期轮换,计划管理。采取同数量、品种实物进行轮换。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于每年度11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次年度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轮换计划。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和调控需要,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可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登记轮换台账。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轮换入库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粮食入库平仓后,向县发展改革局上报验收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局对入库粮食抽样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合格后商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接到验收通知后,要建立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号牌、性质牌仓卡、专账、粮情检查簿、熏蒸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情况。相关资料、凭证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财政对承储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支出。具体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储备粮财政补贴作为企业的收入,由企业用于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有关支出。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轮换产生的价差损益等事项,按《永仁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遇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客观因素,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产生价差亏损或收益时,承储企业如实申报,如实提供相关附件资料,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列支,据实补贴给承储企业;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粮食市场和储备粮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处理;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助的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中解决。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成本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购方式、实际收购价格及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据实审核确认,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购贷销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及时收回没有库存对应的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及资金管理专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循降本节费、提质增效原则,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储备粮业务处理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准确反映补贴收入,按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偿还储备粮贷款、支付利息。

第四十四条 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及购买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纳入县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商县财政局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进行保供稳价调控的;

(二)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应急保供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级各部门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购销、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承储企业和有关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县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粮食质量监管有关办法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办法,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和权限,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限期予以整改;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五十五条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经查实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报损耗的;

(三)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误轮换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烂变质或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或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换品种,超过轮换架空期或未轮换报轮换,“转圈”轮换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县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利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或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九)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货位明细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的;

(十)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十一)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粮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永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永政通〔2005〕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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