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肥料)罚〔2023〕3号
当事人永仁XX农资经营部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2023年4月25日,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工作人员在你永仁XX农资经营部扦取了标签上标注广州市XX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精优萃18-18-18样品。2023年9月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云农发〔2023〕5号文件和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微量元素(Zn+B)百分率为0.1%,标准及标明值要求0.2%-0.3%※,微量元素(Zn+B)含量不符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你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号:永农(肥料)立 [2023]3号。
2023年9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勘验,2023年9月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李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广州市XX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精优萃18-18-18进货来源于云农植保科技,进货数量250袋,规格20公斤/袋,进货单价150.00元/袋、销售单价180.00元/袋,销售数量5袋,销售收入900.00元(记为违法所得),店里还剩5袋为抽样过的产品,其余240袋于2023年6月5日已退回云农植保科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肥料抽检单》、《肥料质量抽检确认通知书》、《检验报告》和云农发〔2023〕5号文件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精优萃18-18-18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微量元素(Zn+B)百分率为0.1%,标准及标明值要求0.2%-0.3%※,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精优萃18-18-18销售了5袋的事实;
三、《询间笔录》、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精优萃18-18-18进货单据、退货单据共同证实了进货数量为250袋,退货数量240袋,进货价为150.00元/袋、销售价为180.00元/袋,销售收入为900.00元(记为违法所得)的事实;
四、《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八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并处违法所得(900元)的1.1倍,罚款990.00元(玖佰玖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书扫码缴纳罚没款,然后将缴款记录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