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肥料)罚〔2023〕1号
永仁XX农资经营部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云农发〔2023〕5号文件通报和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证实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四川眉山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21022、规格为40公斤/袋)经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抽检,检验结果中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为50%,与登记标准及标明值的≥60%相差10%,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投资人普XX进行询问调查,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查明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货来源于四川眉山XX化工有限公司,进货数量为40袋(40公斤/袋),进货价为74.00元/袋、销售价为85.00元/袋,该批次复合肥料40袋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销售收入为3400.00元(记为违法所得)的事实,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检验报告》肥料抽检单及肥料质量抽检确认通知书、云农发〔2023〕5号文件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40袋(40公斤/袋)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为50%,与登记标准及标明值的≥60%相差10%,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40袋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的事实;
三《询间笔录》、复合肥料进货单据共同证实了进货数量为40袋,进货价为74.00元/袋、销售价为85.00元/袋,销售收入为3400.00元(记为违法所得)的事实;
四、《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向普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肥料)告〔2023〕1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因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八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并处违法所得(3400.00元)的一倍罚款3400.00元(叁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