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肥料)罚〔2023〕2号
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云农发〔2023〕5号文件通报和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了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XX集团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21216、规格为25公斤/袋)检验结果中有效镁(以Mg计)的质量分数为0.2%、与登记标准及标明值≥1.0%相差0.8%,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023年9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范XX进行询问调查,对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查明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货来源于元谋县XX农资经营部,进货数量为60袋(25公斤/袋),进货价为143.33.00元/袋、销售价为180.00元/袋,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货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现有库存60袋,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检验报告》、肥料抽检单及肥料质量抽检确认通知书、云农发〔2023〕5号文件共同证实了永仁莲池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60袋(25公斤/袋)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中有效镁(以Mg计)的质量分数为0.2%、与登记标准及标明值≥1.0%相差0.8%,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合肥料进销价格电脑截屏复印件共同证实了复合肥料进货来源于元谋县XX农资经营部,进货数量为60袋(25公斤/袋),进货价为143.33.00元/袋、销售价为180.00元/袋,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货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现有库存60袋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向范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肥料)告〔2023〕2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因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八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并处罚款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