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80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刘**,性别:男,年龄:48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0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南路
经依法查明,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因永仁县永兴傣族乡拉姑至那庄沿江公路硬化项目架桥的需要,便于2023年9月雇请挖机师傅,在永仁县永兴傣族乡丙令河箐头桥梁架设片区,开挖林地进行预制场建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合计264㎡,属于乔木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毁坏林地的所有权为集体。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向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刘**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及《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刘**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2023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640.00元+0元)×1=2640.00元(贰仟陆佰肆拾元整)(注: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264㎡X10元/㎡=2640.00元;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13元/㎡=0元)。
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