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90501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楚雄州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23年3月14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扦取了标签上注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彝谷1818种子样品,扦样单编号为2023CJ-07号。2023年7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的《检测报告》,发芽试验:正常幼苗77%,死种子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依据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判定该批种子发芽试验项目检测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二项“(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当日,执法人员报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永农(种子)立[2023]1号。

2023年7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当事人邵XX出示执法证件后,送达了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的《检测报告》和种子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单及确认回执单,并进行现场检查(勘验):(1)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检查结果未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彝谷1818种子;(2)检查彝谷1818种子进货单据及检查种子销售台账。进货单据上盖有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进货时间2023年3月13日,进货数量为5件,共250公斤,单价18元/公斤,进货金额合计4500元。检查种子销售台账记录,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7月7日无彝谷1818玉米种子的销售记录。检查时当事人邵XX在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彝谷1818种子退货单据1份,退货单据上退货时间2023年3月15日,退货单据上盖有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数量246公斤,单价18元/公斤,退货金额合计4428元。(3)检查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负责人为邵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照片3张,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集照片3张均由负责人邵XX签字确认。

2023年7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XX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检查结果未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发现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彝谷1818种子,检查时法定代表人邵XX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彝谷1818种子的进货和退货单据各1份,进货单据上盖有云南谊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进货时间2023年3月8日,数量250公斤,单价15元/公斤,进货金额合计3750元;退货单据上盖有云南谊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退货时间2023年3月16日,数量246公斤,单价15元/公斤,退货金额合计3690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照片1张,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提取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集照片1张均由法定代表人邵XX签字确认。

2023年7月1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XX和公司XX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邵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8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进彝谷1818种子250公斤,单价15元/公斤,进货金额合计3750元,2023年3月13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彝谷1818种子发货到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250公斤,发货单价18元/公斤,发货合计金额4500元,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扦取彝谷1818种子样品4公斤,2023年3月15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邵XX向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退彝谷1818种子246公斤,单价18元/公斤,退货金额合计4428元,2023年3月16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谊粮商贸有限公司退回彝谷1818种子246公斤,单价15元/公斤,退货金额合计3690元。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6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未销售彝谷1818种子,无违法所得,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发该批种子到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执法人员扦取种子样品4公斤后,货值金额4428元。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向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的《检测报告》确认回执单,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对《检测报告》无异议。2023年7月10日,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进行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测抽查扦样单》《检测报告》及确认回执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测抽查扦样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进货单据、退货单据、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彝谷1818种子发货到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250公斤,发货单价18元/公斤,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扦取彝谷1818种子样品4公斤后,货值金额4428元,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邵XX向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彝谷1818种子246公斤,退货金额合计3690元。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彝谷1818种子货值金额4428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二项“(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