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永卫传罚﹝2023﹞2号
被处罚人:永仁县**医院(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定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74319******,法定代表人:苏*兰;女,彝族,主要负责人:夏*忠,男,彝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5月9日永仁县**医院医院污水抽检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23050915234253514906)原件1份;2.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RCDC-JYBG(WS)2023-03;3.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4.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5.永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机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抽检(医院污水)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6.永仁县**医院医院废水消毒剂投放、检测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7.永仁县**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复印件1份;8.殷*妍、杨*平询问笔录各1份;9.殷*妍、杨*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永仁县**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11.法定代表人苏*兰、主要负责人夏*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泻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09201040006862,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