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饲料)罚〔2023〕2号
当事人王XX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2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对王XX饲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1)该饲料店内正面墙旁位置摆放有成都XX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牛羊浓缩饲料5袋,规格:4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0日,保质期:6-9月份为60天,其他月份为90天;(2)该饲料店内右侧面靠墙位置摆放有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母子康母猪浓缩饲料5袋,规格:20公斤/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保质期:5-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为90天。经检查核对,该两个批次饲料10袋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检查了饲料销售台账,该批饲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王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9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10袋进行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3〕2号。
2023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高效牛羊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20袋、进货价格为196.00元/袋、销售价格为240.0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5袋,现剩余5袋;“母子康母猪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6袋、进货价格为120.00元/袋、销售价格为140.0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袋,现剩余5袋。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90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高效牛羊浓缩饲料5袋,母子康母猪浓缩饲料5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进货清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高效牛羊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20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5袋,现剩余5袋过期饲料;“母子康母猪浓缩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6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袋,现剩余5袋过期饲料。过期饲料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90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王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10袋;
二、并处罚款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