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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62801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3〕5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牛XX注册永仁宜就XX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小百货。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牛XX进0.5%溴敌隆母液泗阳鼠克三冠杀鼠剂100袋,进货单价1元/袋;进0.005%溴敌隆韩式杀鼠剂300袋,进货单价 0.4元/袋;2022年5月4日,从昆明螺蛳湾和一个叫岳XX进丰保56%多用高效民用磷化铝粮食熏蒸剂50瓶,进货单价 0.3元/瓶。2023年5月12日,永仁县宜就镇赶集日,当事人牛XX将以上三种药品带到宜就街农贸市场内销售,同日大姚流动商贩在宜就镇赶集时将德国进口原药剧毒闻到死三步倒黑猫警长杀鼠剂50袋;中国XX开发公司,好猫三步倒闻到死 52瓶,武汉市鼠药有限公司猫王闻到死30瓶无偿送给当事人牛XX销售,销售单价均为1元/瓶(袋),2023年5月14日,维的乡大保关赶集日,当事人牛XX带以上药品到维的乡大保关街上售卖,被永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对剩余药品作出了登记保存,其中0.5%溴敌隆母液泗阳鼠克三冠杀鼠剂77袋,0.005%溴敌隆韩式杀鼠剂68袋;56%多用高效民用磷化铝粮食熏蒸剂35瓶;德国进口原药剧毒闻到死三步倒黑猫警长杀鼠剂50袋; 好猫三步倒闻到死52瓶;猫王闻到死24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牛XX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建立销售台账农药货值金额682元,销售5%溴敌隆母液泗阳鼠克三冠杀鼠剂23袋,销售单价2元/袋,销售金额46元;销售了溴敌隆0.005%的韩式杀鼠剂232袋,销售单价1元/袋,销售金额232元;销售了56%多用高效民用磷化铝粮食熏蒸剂15瓶,销售单价1元/瓶,销售金额15元;销售了猫王闻到死6瓶,销售单价1元/瓶,销售金额6元。合计违法所得共299元,无销售台账。

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当事人牛XX销售的济宁市XX农化厂,丰保56%多用高效民用磷化铝粮食熏蒸剂50瓶,广西XX灭鼠有限公司,德国进口原药剧毒闻到死三步倒黑猫警长杀鼠剂50袋;中国XX开发公司,好猫三步倒闻到死 52瓶,武汉市XX有限公司猫王闻到死30瓶,均无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拍照照片、询问笔录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农药事实;

二、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间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现场物品照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共同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好猫三步倒闻到死等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经营农药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营农药货值金额682元,违法经营所得299元的事实;

三、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和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六十七项【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七十四【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2023年6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3〕5号,并于2023年6月14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9.00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详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三、罚款人民币9000.00元(玖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9299.00元(玖仟贰佰玖拾玖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