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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41001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种类

 

行政执法事

项具体内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1

 

行政

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业主自主在网上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3

 

 

 

 

 

1.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

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4.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5. 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检查

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检查。

7.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情况检查。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行政法规: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6.《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不得夸大或缩小调查取证的范围,瞒报擅改调查结果
4.不得丢失损毁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17.《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18.《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4

 

 

访

 

水污染纠纷损害、噪声污染损害纠纷、大气污染纠纷损害、土壤污染纠纷损害、固体废物纠纷损害、放射性污染纠纷损害调处。

1. 《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九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第三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六条;

4.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5.《环境信访办法》第十条;

 

 

按照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办理。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1.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2. 《环境信访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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