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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40400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复驳字〔2023〕1号 成文日期: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复驳字〔20231

 

申请人:毛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834月,住所: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    

  被申请人: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10                       

  法定代表人:孙礼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事于202212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20221214依法予以受理。并于121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15日向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永自然资复〔202301号)。

  申请人请求:永仁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在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自有房屋,经永国用(2016)第364号批准用地面积为140㎡,建成后测绘面积146.4平方米,超占面积6.4㎡。另外,房屋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23272016-000145)号批准建设规模854.9㎡,实际测绘面积为982.41㎡,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27.51㎡,2021329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超建面积进行行政处罚,处罚过后该单位对此事就再也不闻不问,迫于无奈本人父亲于2022314日县信访局信访,该单位还是不理睬,我父亲又于202298日到楚雄州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回来后县信访局就此事于912日召开会议当时会议上表态给15日后答复,我一直等到115日期间也无数次找过也没有答复我本人,实属无奈我又于116日写信到国家信访局,终于在123日等到先自然资源局回复,但回复内容实属是不负责任只写处理意见,不见结果与时间截至目前县自然资源局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信访局就于今年《信访工作条例》中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一条(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该单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督促县自然资源局尽快办理申请事项。

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813页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为切实依法行政,2021512日我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15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44.8平方米;2.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6.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64元。申请人接受处罚且按时缴纳了罚款,同期住建局对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处罚。后来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因申请人未取得违法占用的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44.8平方米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样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申请人要取得超占6.4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公开出让,待申请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才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我局多次找到申请人对其进行当面答复,将有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做解答,申请人均不满意。申请人于2022118日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20221124日再次向县委第二巡察组进行信访。我局于2022122日正式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向你单位提出行政复议。

我局在整个信访办理过程中已经如实向申请人解释了相关政策法规,当事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是其违法占用土地,接受行政处罚是其违法占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说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一定要为其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考虑到申请人能够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影响较为轻微,我局已经同意为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但是完善用地手续需要通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一系列合法合规的程序。目前我局正在编制2023年第一批次成片开发方案,计划将申请人违法超占地块纳入编制上报。

综上所述,县自然资源局未予以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计划将该地块纳入征收报批同样是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县自然资源局的整个处置过程均依法依规开展,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

为证实其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712页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位于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菜园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永国用(2016)第364号,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16年,申请人将旧房拆除重建,2017年房屋建设完工。申请人向永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该宗不动产登记事宜,经实地勘查该房屋占地146.4平方米,超使用权面积6.4平方米,构成违法占地,超占的6.4平方米属于集体土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宗不动产存在违法占地和超规划许可建设等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在申请人进行的多次上访中,被申请人均给予了相关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超占的6.4平方米土地,存在于农用地转用范围之外,若要取得该6.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申请人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后,被申请人即可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目前正在编制2023年第一批次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已计划将申请人超占的6.4平方米土地编入2023年度的土地开放方案中,需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综上,被申请人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行政不作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