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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324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32号

当事人:

个人:李**,性别:男,年龄:56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8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大奋田组

经查,李**于2021年5月底在永仁县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大奋田组顶头田林地内挖水塘一个,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手持GPS定位,利用计算机Arcgis软件求算出(图斑号27-2)塌方面积为0.0256公顷(256㎡),水面面积为0.0643公顷(643㎡),合计0.899公顷(89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照片;

4、林地核查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56㎡X 6元/㎡=1536元(壹仟伍佰叁拾陆元整);643㎡X 6元/㎡=3858元(叁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合计:1536元+3858元=5394元(伍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3㎡X 13元/㎡=8359元(捌仟叁佰伍拾玖元整);

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394元+8359元=13753元(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④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13573元X 1倍 = 13753元(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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