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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32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

个人:殷*, 性别:男, 年龄:62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115

住所(住址):永仁县中和镇波者地村委会阿合地组

2022年2月25日,永仁县中和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毛金平、何子云在2021年打击毁林专项行动违法图斑(Z-151、Z-152)中,发现永仁县中和镇波者地村委会利姑么小组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经调查系殷*所为,殷*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在永仁县中和镇波者地村委会利姑么组组织修挖通组路一条(图斑号Z151、Z152),分为两段,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分别为0.1527公顷,1527平方米和0.0829公顷,829平方米;合计0.2356公顷,235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照片;

4、 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向殷*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殷*未作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0元/㎡的罚款,即:2356mX10元/m²=23560.00元(贰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

殷*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