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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226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扣留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通过,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11条第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95条第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30日通过,2020212日第二次修订)
27条第1款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1.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2.
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且有效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证明凭证;
3.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通过)
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6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16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警告教育提示
2 扣留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通过,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11条第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95条第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30日通过,2020212日第二次修订)
27条第1款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1.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
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凭证;
3.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通过)
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6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16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警告教育提示
3 扣留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通过,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11条第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95条第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30日通过,2020212日第二次修订) 
27条第1款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1.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未能出示电子行驶证;
2.
系统能够查询到机动车信息且机动车信息状态正常;
3.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通过)
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6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16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警告教育提示
4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通过,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19条第4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95条第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30日通过,2020212日第二次修订)
27条第1款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1.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未能出示电子驾驶证;
2.
系统能够查询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且驾驶证状态正常;
3.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通过)
5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6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16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口头警告教育提示
5 违反财经法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永仁县猛虎等6个乡镇猛虎等34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结余资金2 384 319.95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审计处理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6 危害气象设施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7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违法行为轻微,通过责令改正能及时补救,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监督指导按规定改正。
8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违法行为轻微,通过责令改正能及时补救,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监督指导按规定改正。
9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监督指导按规定改正。
10 查封、扣押与涉嫌医药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医疗文书原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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