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1条第1项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等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2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5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3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未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5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报告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4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47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8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信息发布或者传输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5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4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6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69条第2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1.首次发生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或者经教育后立即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7 |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28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69条第3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1.首次发生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8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未履行备案义务)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12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1.首次发现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9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21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1.首次发现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10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1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1.首次发现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11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3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1.首次发现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12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4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1.首次发现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13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19条第5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制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监督落实检查 |
14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12条第3款: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42条第1款第1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1.首次发现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5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 【行政法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14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42条第1款第2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改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6 | 违反财经法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如:《永仁县猛虎等6个乡镇猛虎等34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结余资金2 384 319.95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审计处理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
17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8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9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0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1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2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3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4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5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3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3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8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88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88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2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8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3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5 | 对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6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88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7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加盟店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8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加盟店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0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88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1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2 | 对未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得擅自开工。”;“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3 | 对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4 | 对未经批准征用、占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征用、占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征用、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重新建设同等规模设施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5 | 对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二)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五)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六)倾倒垃圾、废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6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之规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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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之规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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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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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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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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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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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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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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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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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第1-7款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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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其他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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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 轻微违法,在限期内改正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 |
58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州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 轻微违法,在限期内改正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州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 |
59 |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企业: 1.初次违反规定,正在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批件,且生产行为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无证生产企业,可以不予处罚。 2.生产时间不到3个月或销售量不超过3批次的生产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经营单位: 1.初次违法,不能提供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批件》,且生产行为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无证经营单位,可以不予处罚。 2.不能提供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销售量不超过6批次的经营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0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初次违法,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指标少量超标的供水单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2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3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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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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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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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7 | 未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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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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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0 |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 |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2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3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4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5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6 | 医疗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行为的 | 《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77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矛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