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满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