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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司法局公证、司法鉴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的告知书》模板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220014 公文目录:便民服务承诺事项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的告知

 

根据《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要求,本部门就办理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本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

二、法定条件

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程序的;

(三)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四)农村五保对象

(五)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六)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七)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八)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九)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十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十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办理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    项、    项、    项、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承诺应当

    项、    项、    项、    项、    项。

£                前提交;

£  在办理事项时一并提交;

£  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部门将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办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机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办理结果。

本部门,将在作出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办理结果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等逾期不履行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不诚信行为将在本部门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录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对该申请人以后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

 

 

 

永仁县司法局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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