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司容告字〔2022〕 号
申请人(单位全称):
年 月 日,您(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申请材料,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七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您(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根据《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规定,该申请事项属容缺受理范围,在您(单位)作出具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该申请事项可按规定实施容缺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请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齐以上缺少的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在您(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本机关送达容缺补正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容缺受理事项将终止办理,工作人员将在终止办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承诺如下:
本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填写) ,法定代表人(单位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还需填写: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本人(单位)自愿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容缺受理时限内补正以上所容缺受理材料,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该申请事项办理自动终止,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保管机关有权销毁;
(七)本人同意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自愿记入信用档案,适用部门联合惩戒。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告知机关:永仁县司法局
告知人(签字):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盖章或手印):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是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文书一式贰份,申请人、本受理机关各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