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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502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06 号

当事人:永仁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证(431945452532327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河东路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2年1月27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永仁县中医医院中药房药品抽样检查中,发现该中药房斗柜上放有过期“半夏曲”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8日,有效期为2022年1月,库存6包\250克。“半边莲”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1日,有效期为2021年6月10日,库存2.227公斤和3袋“炙黄芪”饮片包装及销售斗内出现大量飞虫。检查人员认为该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于2022年0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2〕06号),对该批中药房内过期和被污染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有进货原始记录、有现场拍照记录、有现场销售证据;3.本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4.《询问笔录》;5.《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2〕06号);6.《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2022〕06号);7.现场检查照片、《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2〕06号)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反映,不知道该批产品是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问题,提供相关材料。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交一份《整改报告》,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立即查找原因,积极与生产厂家及经销方联系,及时召回的部分未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消除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半夏曲”6袋\250G;“半边莲”1227G;污染“炙黄芪”3256G;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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