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2022]70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赵**, 性别:男, 年龄: 26
身份证号码:532101********1638
住所(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红路村
经查,赵**于2022年3月未经林业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维的乡夜可腊村箐头组至阿者尼小村组架设电力线路时砍伐林木,经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因架设夜可腊箐头至阿者尼小村组电力线路为赶工期,现场负责人赵**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电线下方林木私自砍伐。经实地勘验,赵**违法滥伐林木树种分别为云南松113棵立木材积(林木蓄积)为 10.5m³,滇油杉47棵立木材积(林木蓄积)为2.7m³。合计共伐林木160棵,立木材积(林木蓄积)为13.2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3. 《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1日向赵**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2]7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听证字[2022]70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赵**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原地补种采伐林木株数2倍树木,共320株;
3.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根据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永发改价认定结论〔2022〕154号:赵庆荣滥伐云南松113棵、滇油杉47棵,共160棵、材积合计13.2m³,市场价200元/m³,价值合计2640元。处以5倍罚款,共计罚款132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赵**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维的信用社银行(户名:维的乡财政所收入汇缴户,账号:0500000013369782,地址:永仁县维的乡维的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