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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试行)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16004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水平,推动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及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检查等服务活动且无需相应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机构工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以评估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的思路,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结果公示

第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含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现场勘验、服务活动的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包含机构名称、机构资质证书、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承诺书》等内容。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长(姓名、专业、联系电话)、项目组成员(姓名、专业、工作任务)、技术服务期限、安全评价结论等内容。

(三)现场勘验、服务活动图像影像包含项目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开展评价、培训图像影像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服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进行公示,并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服务项目所在县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业绩情况。

第三章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制定年度第三方评估计划,每年对注册在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不少于1次。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范围覆盖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检查等服务活动且无需相应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内容以机构资质保持、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控制执行、机制制度履行、服务行为质量、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为重点展开。

(一)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主要评估机构资格、条件、人员、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内容。

(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主要评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针、目标,内部人员岗位职责、文件和档案管理、教育培训、执业行为管理等规章制度、服务程序文件和记录等内容。

(三)过程控制执行情况主要评估合同签订、项目实施中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检测检验、内部审核等情况,以及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数据来源可追溯等内容。

(四)机制制度履行情况主要评估安全技术服务承接范围合法合规审查、告知承诺履行等规章制度等体系实施、运行改进等内容。

(五)服务行为质量情况主要评估安全技术服务出具的技术报告客观一致性、规范完整性以及合法准确性等内容。

(六)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主要评估各机构接受各级专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后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受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主要采取通过调阅技术服务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召开座谈等形式,深入各类接受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当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全面掌握辖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实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每年在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前,应当制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小组。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及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属地沟通协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评估机构,并为第三方开展评估提供支持,协调有关评估事项。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小组应坚持履职尽责和社会责任并重,依照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规范有序、认真细致地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小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科学公正、客观详实的评估报告。经应急管理局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反馈并对问题限期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法定安全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将安全评价结果公示、第三方评估等情况,作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机构,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催告仍不公示的机构,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催告1次仍不公示的机构进行警示约谈,对催告2次仍不公示的机构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催告3次仍不公示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永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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