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16003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监管,有效惩戒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组织生产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应急管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高危行业企业拒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经监管部门多次指出不改正的;

(六)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七)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会议研究的失信名单及拟采取的措施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州安委办上报企业联合惩戒企业名单。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联合惩戒及撤消联合惩戒企业的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及县应急管理局也可通过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县应急管理局会审议决定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或作出决定的相关股室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研究决定后予以移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负责做出决定的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及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并将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及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检查督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有关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楚雄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