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罚〔2022〕8号
当事人: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
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区
法定代表人:熊XX 联系电话:159XXXXXX
住址:永仁县莲池乡XX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2022年3月25日,我局收到云南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人刘X的投诉,投诉内容为“商品网址”。永仁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广告宣传该产品使用“防癌”等夸大或虚假词汇,数据无法证实”等内容。
我局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网站网页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投诉人刘X的投诉的网页,确有永仁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宣传产品使用“防癌”等夸大或虚假词汇,数据无法证实的内容,经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确认,永仁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底将本公司的食用菌(牛肝菌)销售链接免费上传到名为全球采购网的网站,在网页上信息显示是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对其生产的牛肝菌性能、功能进行了“防癌、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特别对糖尿病有很好的疗效;牛肝菌水提物对小白鼠肉瘤S-180的生长的阻抑作用,对肉瘤S-180抑制率为100%,对艾氏腹水癌的抑制率为90%。特别神奇的是牛肝菌具有极强的抗流感和以预防感冒的功效。”等宣传,内容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确认且无异议,该公司对涉及的网页进行整改并立即删除,由于该网站点击量小,没有产生交易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食用菌的功能、功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1532327XXXXXX《举报登记表》1页,证明举报投诉的内容;2、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食品菌的功能、功效网页截图3页,证明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3、该公司整改后删除该网页的截图,证明永仁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的事实; 4、该公司对举报投诉的说明及整改报告(其公司的网页信息情况)1份,证明该公司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的具体情况;5、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6页,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资格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企业为社会捐资献爱心的资料1页,证明本情节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
本局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当事人的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一是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立即对本公司的所有网站进行了检查,对有涉嫌违法的网面立即进行整了整改和删除,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二其发布该广告时间持续不足半年,网站点击量小,没有产生交易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违法情节轻微;三是身处竞争极为激烈的电商行业,该公司因疫情严重影响了其经营状况;三是该公司长期以来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扶贫捐资,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