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罚〔2022〕5号
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林河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社区XX村小组XX号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街XX号X幢X单元XX室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校园周边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XX社区XX村小组XX号附X号,店内经营的以下食品饮料:1、商标:农夫山泉矿泉水、规格550ml/瓶,数量121瓶,生产日期20201203(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2元/瓶;2、商标:农夫山泉矿泉水、规格550ml/瓶,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0091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2元/瓶;3、商标:康师傅饮用水、规格550ml/瓶,数量42瓶,生产日期2121020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1元/瓶;4、商标:云南山泉,规格550ml/瓶,数量64瓶,生产日期20210104(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2元/瓶;5、商标: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规格380ml/瓶,数量17瓶,生产日期2021021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6、商标:可口可乐(零度汽水),规格550ml/瓶(无糖),数量13瓶,生产日期20210411(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7、商标:可口可乐(零度汽水),规格550ml/瓶(含糖),数量19瓶,生产日期20210116(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8、商标: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规格450ml/瓶,数量8瓶,生产日期20201213(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9、商标:茶π,规格500ml/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10301(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5元/瓶;10、商标:和其正(凉茶),规格550ml/瓶,数量13瓶,生产日期20210313(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11、商标:冰红茶(康师傅),规格550ml/瓶,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10119(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12、商标:营养快线(原味),规格450ml/瓶,数量9瓶,生产日期20201102(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4元/瓶;13、商标:营养快线(草莓味),规格450ml/瓶,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01113(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4元/瓶;14、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13瓶,生产日期20210406(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2元/瓶;15、商标:芬达(苹果味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10瓶,生产日20210412(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2.5元/瓶;16、商标:芬达(苹果味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9瓶,生产日期20210429(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2.5元/瓶;17、商标:脉动(维生素饮料桃子口味),规格600ml/瓶,数量7瓶,生产日期20210227(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5元/瓶;18、商标:脉动(维生素饮料青柠口味),规格600ml/瓶,数量10瓶,生产日期20210322(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5元/瓶;19、商标:尖叫(运动饮料纤维型),规格550ml/瓶,数量8瓶,生产日期20210209(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20、商标:尖叫(运动饮料多肽型),规格550ml/瓶,数量4瓶,生产日期2021020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21、商标: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17瓶,生产日期20210331(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22、商标: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4瓶,生产日期2021012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3、商标:康师傅绿茶,规格500ml/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01231(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4、商标:康师傅冰糖雪梨,规格500ml/瓶,数量8瓶,生产日期2020112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5、商标:康师傅冰糖雪梨,规格500ml/瓶,数量5瓶,生产日期20201120(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6、商标:康师傅茉莉蜜茶,规格500ml/瓶,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01119(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7、商标: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规格330ml/瓶,数量21瓶,生产日期20210120(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元/瓶;28、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330ml/瓶,数量23瓶,生产日期2021011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2元/瓶;29、商标: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规格300ml/瓶,数量12瓶,生产日期20210422(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30、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300ml/瓶,数量8瓶,生产日期20210422(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31、商标:可口可乐汽水,规格300ml/瓶,数量10瓶,生产日期20210409(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2元/瓶。现场查获的以上31种368瓶食品饮料标注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2021年5月开始在永仁县永定镇XX社区XX村小组XX号附X号, 林河货店内开展食品销售,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31种368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是分别从永仁城区刘XX批发部和永仁县XX经营部购进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时批发部开的相关的单据,当事人长期因生病多次住院,没有及时对店内商品进行清理致使食品饮料超过保质期,对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均已确认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主管领导立案审批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永市监强制(2022)5号《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的依法进行了扣押。经统计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以上31种368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货值金额合计为1222.5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4页,记录现场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2、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节。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2)5号及《财物清单》1份7页,记录当场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明细。4、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价格情况表1份1页,证明食品的销售价格及金额;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业主体资格情况。6、现场执法人员过程中检查及扣押物品相关图片4张,记录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及扣押情况;7、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8、当事人出住院证明4页,证明因生病减轻处罚依据。
本局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书面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商品的时间短,无主观故意,且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进货渠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因身体状况极差且多次住院治疗,并能提供住院证明,又受疫情影响经营不善,该店处于半经营状况,请求给予减轻处罚。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31种368瓶;
2、并处罚款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